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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提醒企业履行2018年度年报义务的公告

发布日期:2019-02-15
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规定,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企业,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(http://gsxt.gdgs.gov.cn)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企业请及时补报并公示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公示2018年度年报的企业,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 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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